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 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本府及環保局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 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