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
    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本府及環保局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
    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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