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六項訂定之。

雲林縣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之特種基金,以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雲林縣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
    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本府及環保局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
    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本基金涉訟之必要費用。
十一、本基金人事及行政管理費用。
十二、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並應專款專用。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雲林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環保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專家學者五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環保局副局長兼
任;必要時得聘用專業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縣庫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手續,其
    收入如有短收時,除尚有累積賸餘可抵充外,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超過部
    分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三、本基金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支出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
    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