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發生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該建築基地臨接之 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本府公共工程處提出申訴,本府公共工程處於接獲 申訴時,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查明有無危害公共安全 ;於必要時得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如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勒令 停工。但經勘驗結果停工足使損壞擴大者,應責由起造人、承造人完成 基礎及地下層工程後停工,並請起造人、承造人採取維護、補救措施, 直至不影響公共安全之慮,始可申請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