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發生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該建築基地臨接之
  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本府公共工程處提出申訴,本府公共工程處於接獲
  申訴時,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查明有無危害公共安全
  ;於必要時得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如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勒令
  停工。但經勘驗結果停工足使損壞擴大者,應責由起造人、承造人完成
  基礎及地下層工程後停工,並請起造人、承造人採取維護、補救措施,
  直至不影響公共安全之慮,始可申請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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