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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補償費,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 道,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土地因而受損害者所支付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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