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預先處理設施:指下水經過之攔污柵、沉砂池、初步沉澱池及消毒、
    油脂截留等處理設施。
二、水質標準:指本府對排入下水道之下水品質所規定之量度。
三、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指依行政區域、道路或地理環境為界之特
    定範圍內,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經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用戶排水設
    備聯接使用之地區。
四、事業用戶: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規定之事業並排放廢水
    之用戶。
五、投肥用戶:指將水肥投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肥投入設施者。
六、一般用戶:指除事業用戶、投肥用戶外之其他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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