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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開徵日期,由本府配合水污染防治費開徵之日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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