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開徵日期,由本府配合水污染防治費開徵之日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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