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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906550D號公告廢止, 並自101年11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臺南市政府九十六南市法行字第09609509470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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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726540600號令修正公布 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 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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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906550D號公告廢止, 並自101年11月2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