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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遷移工廠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生產經營設備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非依法登記之工廠,於通知期限內自動拆遷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 設備者,依前條規定發給百分之三十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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