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遷移工廠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生產經營設備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非依法登記之工廠,於通知期限內自動拆遷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
  設備者,依前條規定發給百分之三十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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