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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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依法登記工廠之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生產經營設備等所需拆卸、
搬遷及安裝之費用,依下列標準計價:
一、車輛:十五公噸以上卡車,每車次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未達十五公
噸卡車,每車次新臺幣八千八百元。
二、人員:技術工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二百元;普通工每人每日新臺幣
一千九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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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登記之工廠,於通知期限內自動拆遷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
設備者,依前條規定發給百分之三十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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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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