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寄養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且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少年福利
  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業務執行單位應於年度前依
  相關規定先簽報確定受託單位,委託辦理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
  託契約書載明工作區域、工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
  質及委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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