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且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少年福利 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業務執行單位應於年度前依 相關規定先簽報確定受託單位,委託辦理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 託契約書載明工作區域、工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 質及委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