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臺南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視覺藝術課:掌理蒐集、整理、保存美術文物及展覽等事項。
  二、表演藝術課: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演藝活動規劃與執行;並蒐
      集、整理、保存各項音樂等藝術圖書資料及演藝活動行銷與服務。
  三、藝文推廣課:掌理研究、推廣、講座、輔導、宣傳、編印文學書刊
      及辦理有關社區基層文化活動、文化季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文書、庶務、營繕、出納、財產管理、警衛、廳館管
      理維修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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