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臺南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立臺南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南市政府文化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視覺藝術課:掌理蒐集、整理、保存美術文物及展覽等事項。
  二、表演藝術課: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演藝活動規劃與執行;並蒐
      集、整理、保存各項音樂等藝術圖書資料及演藝活動行銷與服務。
  三、藝文推廣課:掌理研究、推廣、講座、輔導、宣傳、編印文學書刊
      及辦理有關社區基層文化活動、文化季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文書、庶務、營繕、出納、財產管理、警衛、廳館管
      理維修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為推展文化活動及支援社會教育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
  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文化事業人士,組成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
  並運作志願服務人員。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