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指修繕、栽植、修剪、整枝、除草、補植、澆水、中耕、施肥
、防颱或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二、毀損:指花草樹木及公共設施受損、枯死、遭砍(挖)除或不法侵害
。
三、花草樹木:指已開闢之道路兩側或分隔島上或公園、綠地內,由主管
機關或管理機關規劃種植或同意列管之植栽。
四、行道樹:指已開闢之道路兩側或分隔島上,由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規
劃種植或同意列管之喬木及灌木。
五、道路:指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適用範圍之道路。
六、公園、綠地:指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之公園
、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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