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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興建階段回饋金以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計算,其總額按每公頃新臺幣二 百萬元核計,分年度編列預算。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污水處理廠擴建時依其擴增之用地面積計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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