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補償費應依照實地調查資料估算之,並經所有權人認章後,繕
  造補償清冊經相關權責單位及人員核章後,函送地政單位或用地單位據
  以統籌彙辦發放補償費,所有權人如有異議應予複查,如有拒領應將補
  償費依法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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