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3年4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府法二字第0930053467號令修正 公布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建築物以重建價格補償,其丈量及計算方法如下:
  一、徵收用地範圍內之地上建築物依建築技術法規所訂丈量計算,並應
      寬量牴觸結構物安全距離計算補償面積,依建築物重建單價標準表
      (附表一)、估價補償費之單價分級標準表(附表二)計算補償費
      。
  二、建築物面積之計算依建物登記面積為準,未登記者依內政部頒布實
      施之建築法令予以查估認定。
  前項補償如無法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供建築管理單位認定者,依所
  定補償標準百分之五十予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