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醫療科:掌理結核病、性病、愛滋病及其他各項傳染疾病之診斷、
      治療、檢驗、研究及開設門診等事項。
  二、防疫科:掌理各項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處理、通報及
      監視等事項。
  三、護理科:掌理護理業務之策劃、督導、訓練、執行及門診、急診病
      人之護理等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門診掛號、
      病歷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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