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衛生局局
  長之命綜理本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醫療科:掌理結核病、性病、愛滋病及其他各項傳染疾病之診斷、
      治療、檢驗、研究及開設門診等事項。
  二、防疫科:掌理各項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處理、通報及
      監視等事項。
  三、護理科:掌理護理業務之策劃、督導、訓練、執行及門診、急診病
      人之護理等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門診掛號、
      病歷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本處置科長、主任、技正、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
  射師、護士、技士、社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特約醫師或顧問。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科長。
  四、主任。
  五、技正。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衛生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