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費用之徵收,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其徵收標準如左: 一、自來水用戶委託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徵,按其每月水費實 數之百分之八徵收之。 二、使用地下水登記有水權者,進水管口徑為二吋以下者,每月以自來 水用水量(以下同)二百立方公尺計算,超過二吋至四吋者,每月 以八百立方公尺計算,超過四吋者每月以二千五百立方公尺計算, 折算為自來水水費實數之百分之八徵收之。 前項清潔費用之徵收尾數未滿一元者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