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清潔費用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清潔費用之徵收,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其徵收標準如左:
  一、自來水用戶委託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徵,按其每月水費實
      數之百分之八徵收之。
  二、使用地下水登記有水權者,進水管口徑為二吋以下者,每月以自來
      水用水量(以下同)二百立方公尺計算,超過二吋至四吋者,每月
      以八百立方公尺計算,超過四吋者每月以二千五百立方公尺計算,
      折算為自來水水費實數之百分之八徵收之。
  前項清潔費用之徵收尾數未滿一元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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