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廢棄物處理場(廠),分下列三種:
  一、資源回收廠:本府所設置之處理設施,以焚化法處理一般廢棄物及
      一般事業廢棄物並回收能源者。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本府所設置之處理設施,以掩埋法處置一般廢棄
      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者。
  三、安定掩埋場:本府所設置之處置設施,用於處置玻璃屑、陶瓷屑、
      建築廢棄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