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為:
  一、焚化廠營運階段垃圾處理費提撥收入。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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