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騁請或指派之,並以地政處處長兼 任召集人會議時擔任會議主席。 一、地政處處長。 二、本市議會代表一人。 三、地政處主管科長。 四、工務局主管科長。 五、地政處土地測量重劃大隊大隊長。 六、重測區所在地區長及調解委員會主席。 七、重測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主任。 八、重測區內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