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騁請或指派之,並以地政處處長兼
  任召集人會議時擔任會議主席。
  一、地政處處長。
  二、本市議會代表一人。
  三、地政處主管科長。
  四、工務局主管科長。
  五、地政處土地測量重劃大隊大隊長。
  六、重測區所在地區長及調解委員會主席。
  七、重測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主任。
  八、重測區內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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