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準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地籍圖重測地區有關地區地籍調查界址爭執協助調處事項。
  二、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後有關界址異議糾紛協助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界址糾紛事項。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騁請或指派之,並以地政處處長兼
  任召集人會議時擔任會議主席。
  一、地政處處長。
  二、本市議會代表一人。
  三、地政處主管科長。
  四、工務局主管科長。
  五、地政處土地測量重劃大隊大隊長。
  六、重測區所在地區長及調解委員會主席。
  七、重測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主任。
  八、重測區內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委員之任期至本會撤銷之日止,其餘委員之任期為
  所在地重測區作業開始之日起結束之日止。

  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本會事務由地政處派員兼辦之。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出席委員得酌支出席費,
  列入本府地籍圖重測預算內開支

  本會就協調結果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三日內由地政處通知雙方當事人後,
  具有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效力。

  本會於地籍圖重測工作結束後撤銷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