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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
第二百條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繪縣(市)區(市、鄉、鎮)界線、道路、 河流、湖海、池渠及城鎮村落之位置,並參照地形圖補繪地形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