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府依前條規定補助之經費,得視實際需要,限定其支用範圍或支出用
  途,受補助之鄉(鎮、市)公所違反限定之支用範圍或支出用途者,本
  府得就其違反部分註銷收回或自當年度未撥及以後年度補助款中予以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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