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各場地區分及使用規定如左:
  一、大禮堂:供勞工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舉辦集會、
      文康活動或交誼競賽使用。
  二、教堂:供勞工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舉辦一般勞工
      教育、訓練、講習或研習使用。
  三、會議室:供勞工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有關各
      項會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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