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發表與本市市政建設或政策有關專題學位論文之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學位候選人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之在學研 究生。 前項之獎勵對象不包括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與本市議會在職進修之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