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規定之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建設,
  其用地之地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之路線、交流道用地全免
      。
  二、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前款以外之公共建設用地三年內全免,第四年
      起不予減免。
  依前項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
  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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