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規定之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建設, 其用地之地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之路線、交流道用地全免 。 二、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前款以外之公共建設用地三年內全免,第四年 起不予減免。 依前項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 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