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收取廢棄物處理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廢棄物處理費得包括焚化成本費、操作維護費及土地使用費,每公噸以新
臺幣(元)計算:
一、焚化成本費:工程建設成本與土地取得成本及建廠回饋金之總和除以
    營運期間總處理量。
二、操作維護費:管理成本與操作維修成本及灰渣清理成本之總和除以年
    處理量。
三、土地使用費: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除以年處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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