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收納之公共藝術經費。
  二、本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
  四、受贈。
  五、本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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