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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本會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行 政單位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供該黨協調會務聯繫之用,不得轉 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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