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凡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在本會有議員席次三位以上之政黨,得以借
  用方式申請在本會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本會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行
  政單位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供該黨協調會務聯繫之用,不得轉
  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大小,依本會現有房舍可能提之狀況協調辦理。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由各該黨部出具借據向本會借用,若非
  正常使用所生損害,應照價賠償。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設施。
  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
  導者,本會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每屆議員改選後,應更
  換合約。每一政黨議員席次未達三席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會收回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