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8日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
  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