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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機關首長對本機關分層負責處理公務,負監督考核責任,並得指定高 級人員或適當單位抽查各層次基於授權處理之公文,作為考核及研究改 進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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