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放領公地每年攤還地價之收入屬於國有土地者,應悉數解繳國庫,撥作
  扶植自耕農基金之用,由臺灣省政府於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轉帳手續。
  屬於省有土地者,其超過原租額部分亦悉數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之用。
  關於扶植自耕農基金運用之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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