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領公地每年攤還地價之收入屬於國有土地者,應悉數解繳國庫,撥作 扶植自耕農基金之用,由臺灣省政府於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轉帳手續。 屬於省有土地者,其超過原租額部分亦悉數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之用。 關於扶植自耕農基金運用之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