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稻穀生產量調查,應指定建設課(財經課)職員一至
  二名為糧情報告員,並將其名單報送縣市政府及本府糧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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