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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1日
制定依據
1.
統計法
中華民國061年05月26日
第三條
政府應辦理之統計為左列各種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三、各機關所辦公務之統計。 四、公務人員及其工作之統計。 五、各機關認為應辦之其他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