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省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作
  為調節糧食供應及糧價之參考,特依統計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以本府糧食局為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為生產
  量調查執行機關及生產費調查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為生產量調查機關。
  本府糧食局得派糧食生產調查員若干名駐在各縣市政府協助辦理調查工
  作。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稻穀生產量調查,應指定建設課(財經課)職員一至
  二名為糧情報告員,並將其名單報送縣市政府及本府糧食局備查。

  鄉鎮市區公所糧情報告員如因故不能繼續擔任工作時,應另指定人員接
  替,並報縣市政府及本府糧食局備查。前項舊任糧情報告員,應將耕地
  圖、耕地臺帳有關資料及器具等列冊移交,並呈報該管機關長官核備。

  糧情報告員辦理糧情調查報告工作之情況,得由本府糧食局及縣市政府
  派員督導抽查,並於年度終了時依工作成績考核後,由本府糧食局通知
  縣市政府予以獎懲之。

  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每年分二期辦理,第一期調查當年四月一日
  至八月十五日收成者,第二期調查當年八月十六日至翌年一月底收成者
  。

第二章  生產量調查
  稻穀生產量之調查以縣市或鄉鎮市區為單位。

  稻穀生產量調查分水稻、陸稻兩類,並按蓬萊、在來等種別調查之。

  稻穀生產量之調查,分為種植面積及收穫量調查,其方法規定如左:
  一、種植面積調查根據耕地圖及耕地臺帳等資料於稻穀種植完齊時,實
      地調查各段、各小區、各地號田地實際種植稻穀面積。
  二、收穫量調查:
  (一)估計收穫量調查稻穗出齊時,選定若干樣本田坵測算稻株間距離
        及每株平均穗數,並根據稻穀生育狀況及生育期間氣候情形,再
        徵詢精於稻作農家之意見,預測其每公頃平均收穫量後,按實際
        種植稻穀面積,估計全縣市或鄉鎮市區稻穀之收穫量。
  (二)推定實收量調查稻穀收成時,根據稻穀之豊歉狀況,將全縣市或
        鄉鎮市區各小區田地分為若干等級,以隨機抽樣法抽定若干樣本
        及其樣本地點,再行選擇若干抽割點,實測其收穫量後,計算各
        等級田地每公頃平均收穫量,按各等級實際稻穀種植面積,計算
        全縣市或鄉鎮市區稻穀之推定實收量。
  前項小區之劃分及隨機抽樣方法,由本府糧食局另定之。

  鄉鎮市區公所應將每期稻穀種植面積,估計收穫量及推定實收量調查結
  果,於左列期限前列表報告縣市政府核轉本府糧食局:

第三章  生產費調查
  稻穀生產費調查,以水稻為準,其調查項目如左:
  一、支出部分:
  (一)種子費。
  (二)農藥費。
  (三)其他藥品費。
  (四)材料費。
  (五)肥料費。
  (六)工資。
  (七)畜力費。
  (八)機耕費。
  (九)農舍費。
  (十)農具費。
  (十一)水利費。
  (十二)農會費。
  (十三)其他費用。
  (十四)賦稅。
  (十五)土地投資利息或佃租。
  (十六)其他投資利息。
  二、收入部分:
  (一)稻穀生產量。
  (二)副產物生產量。

  稻穀生產費調查採用選樣記帳調查方法,每期由本府糧食局參照各縣、
  市稻作面積配定應調查之農戶數。

  縣市政府應依前條配定之農戶數,按左列標準在適當之鄉鎮市區遴選調
  查農戶報本府糧食局備查:
  一、有能力將各項收支情形登記於簿冊之農戶。
  二、種稻面積占其耕作總面積半數以上之農戶。
  三、耕種在當地普遍採用之稻穀品種為主之農戶。

  前條經遴選之農戶,應將第十一條規定之各項支出、收入逐筆按實隨時
  登入稻穀生產費調查日誌簿。
  縣市政府應經常派員查核前項日誌簿,並加記錄整理,於調查工作完畢
  後填造稻穀生產費調查統計表,第一期應於九月二十日,第二期應於翌
  年一月底以前送本府糧食局。

  本府糧食局應依據前條調查報告資料,計算每公斤稻穀生產費,其計算
  公式如左:
  各項支出費用-副產物收入
  ────────────=每公斤稻穀生產費
  稻  穀  收  穫  量

第四章  附則
  本辦法有關調查應用簿冊、表式及抽樣設計等另由本府糧食局依照臺灣
  省政府及所屬各機關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調查所得個別資料,應予保守秘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條]10
臺灣省法規彙編五冊327頁(78.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