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預先處理設施:下水經過之攔污柵、沉砂池、初步沉澱池、及消毒、
    油脂截留等處理設施。
二、水質標準:主管機關對排入下水道之水中各種成分或特性所訂容許存
    在之數值或成度。
三、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指依行政區域、道路或地理環境為界之特
    定範圍內,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經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用戶排水設
    備聯接使用之地區。
四、事業用戶:係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規定之事業並排放廢水
    之用戶。
五、一般用戶:指非事業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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