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 一、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 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 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