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致力於使案件之審理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協助法院使審判程序依循審理
計畫所定方式進行。
〔立法理由〕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應致力於使案件之審理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
行;又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應於審判期日進行
集中、迅速之證據調查及辯論;再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
人既然身為審判程序之參與者,原本即有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遵
循審判長訴訟指揮之義務。從而,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
人均有協助法院使審判程序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之義務,例如,當
審判程序業已大幅延宕,檢察官或辯護人進行論告或辯論又嚴重超時者,
審判長即應適度提醒檢察官或辯護人注意遵守原定時間,並儘快結束論告
或辯論,檢察官、辯護人則應依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儘快完成論告或辯論
。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十七條之三十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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