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由本府訂定,依其性質以下列名稱定之: 一、要點:屬於規定一定之原則、要項或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 組者稱之。 二、須知:屬於規定事務之處理方法、實現或手續者稱之。 三、注意事項:屬於規定作業上應遵守或注意之事項者稱之。 四、基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條件或規格者稱之。 五、程序:屬於規定機關內部業務處理程序者稱之。 六、方案:屬於規定政策性之指示者稱之。 行政規則性質特殊者,得以章程、範本、原則、表等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