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時,應就前一年度稅後盈餘,提撥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作為社會公益之捐贈及贊助活動,提撥比率由董事會 決議行之。但因救助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或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公益專案之 捐贈經費得另予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提經董事會討論或追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