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
  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
  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附具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人民,代向主管
      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
      者,得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