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 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 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附具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人民,代向主管 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 者,得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