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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鄉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之一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放射線技術師、課員、護 士。 前項除課員外,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擔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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