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鄉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各鄉衛生所隸屬於連江縣衛生局,掌理各該轄區內保健、防疫、醫藥管
  理、門診醫療、緊急救護、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及其他衛生保健事項。

  衛生所置主任(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放射線技術師、課員、護
  士。
  前項除課員外,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擔
  任。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請連江縣衛生局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