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鄉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連江縣政府(90)連企法字第 0930004768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3條條文及編制表;增訂第3之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連江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放射線技術師、課員、護
  士。
  前項除課員外,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擔
  任。
  各鄉衛生所隸屬於連江縣衛生局,掌理各該轄區內保健、防疫、醫藥管
  理、門診醫療、緊急救護、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及其他衛生保健事項。

  衛生所置主任(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