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
,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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