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檢察署人員應依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之費用收費基準,計算金額覈
實收費,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
〔立法理由〕
依本規則辦理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檢察署人員應依第二十
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金額覈實收費,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爰
訂定本條,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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